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机动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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