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