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二)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