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就近指令警力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当事人不配合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影响通行的,现场清理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