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只准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 (四)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