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