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七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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