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责任保护本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制止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猎枪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