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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