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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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兵员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接兵人员。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是指平时依法征集义务兵的行为。
第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有依法在本省应征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
第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依法做好征兵工...
第六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应征公民为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
第七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
第八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海南军区领导本省征兵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市、县、自治县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时间和其他...
第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第十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公安...
第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
第十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制度。 公民兵役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县级以下的兵役登记站...
第十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统一安排,抽调专人,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的适龄...
第十六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兵役登记时间。 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居...
第十七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予登记。 全日制高级中学(含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院...
第十八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适龄公民或者受其委托者在办理兵役登记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或者委托人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公民兵...
第十九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兵役登记站应当从应征公民中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经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二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在征兵期间,根据上级征兵工作的部署,设立征兵报名登记站。 应征公民应当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设立体格检查站,具体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对体格初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复查。体格复查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征兵办公室可以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文化测试。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公安部门按照同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对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和应征...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应征公民情况时,有关单位、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 (二)出具假户籍、假学历证明或者其他假证件...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应征公民服现役,必须经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负责征兵工作的部门成者专办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所确定的征兵数量,从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集体审定兵员。 在审定兵员时,应当依据各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批准身体...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原为城镇从业人员的,由就业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服现役义务兵的优抚,按照...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不得拒服兵役,接兵部队不得拒收。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日前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毕新兵及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新兵输送与接收退兵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和交通、铁路、航空、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做好新兵运送工作。 车站、港口、机场、军...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经体格和政治复查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退兵的时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不符合退兵条件的,由部队负责接回;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接回。 公安...
第四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适龄公民、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和晋升工资,不得报考升学和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从事工...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不报到或者入伍后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已发的全部优待金。...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征兵任务,或者在征兵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监察部门追究该行政区域征兵工作主管领导人和...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韵,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五条 干扰、阻碍征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联合发布的《海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