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不报到或者入伍后擅自离开部队被除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已发的全部优待金。属在职人员的,由原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