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征兵任务,或者在征兵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监察部门追究该行政区域征兵工作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