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适龄公民、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和晋升工资,不得报考升学和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属在职人员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征集的; (二)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