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不符合退兵条件的,由部队负责接回;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接回。 公安、粮食部门应当为被退回的新兵办理户口、粮食落户手续。 被退回的新兵入伍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