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和交通、铁路、航空、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做好新兵运送工作。 车站、港口、机场、军供站(兵站)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协助部队做好新兵输送、中转期间的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