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