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依法做好征兵工作,鼓励适龄公民报名应征。 适龄公民应当积极报名应征。家庭成员应当支持适龄公民报名应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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