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应征公民为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