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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