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兵役机关组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