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征兵工作。 3. 兵役登记与应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