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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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征兵工作。 3.  兵役登记与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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