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统一安排,抽调专人,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的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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