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兵役登记时间。 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证、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依法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 已领取公民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验核,或者委托家庭成员代为验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