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证制度。 公民兵役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县级以下的兵役登记站管理、发放、验核,由适龄公民本人保存,在适龄期内有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