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组织本单位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并协助做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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