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在征兵期间,根据上级征兵工作的部署,设立征兵报名登记站。 应征公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公民兵役登记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征兵报名站报名应征。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往报名的,可以委托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替报名。 4. 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