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公安部门按照同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重点查清应征公民的户籍、文化程度、职业、现实表现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