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原为城镇从业人员的,由就业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服现役义务兵的优抚,按照本省有关优抚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