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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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原为城镇从业人员的,由就业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服现役义务兵的优抚,按照本省有关优抚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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