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对确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当予以调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