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的档案、材料。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的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