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负责征兵工作的部门成者专办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所确定的征兵数量,从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择优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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