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 (二)出具假户籍、假学历证明或者其他假证件; (三)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不执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标准,导致退兵;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 新兵审定与交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