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期限办理的: (二)无法定检查证件进行检查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不依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收费、罚款的; (四)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的; (五)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六)玩忽职守,纵容包庇非法经营活动的; (七)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一)、(三)、(六)项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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