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从事、参与经营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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