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假冒、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