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制作、播放有国家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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