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