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其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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