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欺诈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强行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