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单位和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