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会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