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相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 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完成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处罚。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