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公共区域和设施、乱搭乱建,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属于违法建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