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物的; (二)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的; (三)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