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甘蔗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废弃物; (二)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污损公共场所标示物; (四)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使用公厕后即时冲水,不占用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 (五)维护公共安全,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临路临街的单位、门店、住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门前环境卫生、容貌和秩序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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