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驾驶机动车时,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通过斑马线时礼让行人; (三)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车辆减速慢行; (四)驾驶和乘坐汽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携带的物品伸出车窗外,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 (六)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七)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移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 (八)在划定区域内文明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盲道、无障碍停车位和公交站点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