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