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考核测评和督导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