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用设施,不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私人作物,不乱搭乱建; (二)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三)按照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按照汽车停放管理规定,不将汽车停放于小区公共通道; (五)文明饲养宠物,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区域,导盲犬除外。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