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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